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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歷影印申請

「診斷證明書/病歷資料」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
申請病歷複本資格

一、病人本人。

二、病人之法定代理人。

三、受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之人。

四、病人已死亡者,病人之配偶、具行為能力之直系親屬或繼承人,亦得申請。

受理時間

一、門診申請:於主治醫師門診時間受理。

二、臨櫃申請:週一至週五之上午9時至下午17時、週六上午8時至12時,週日不受理。

申請方式

一、門診申請

(一)申請人無法確定申請資料之日期或範圍時,應依門診就醫方式,經主治醫師確認其日期、範圍後,申請之。

(二)申請新開立診斷證明書且須與原主治醫師當面溝通者,應依門診就醫方式申請。

二、臨櫃申請

(一)申請人已確定申請資料之日期、範圍者,可經臨櫃申請流程辦理。

(二)申請原已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複本、或雖申請新開立診斷證明書但無須與原主治醫師當面溝通者。

三、網路申請

(一)申請人已確定申請資料之日期、範圍者,可經網路申請流程辦理。

(二)申請原已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複本、或雖申請新開立診斷證明書但無須與原主治醫師當面溝通者。

收費標準

一、病歷資料:

(一)病歷資料頁數5張內(含5張)100元。

(二)病歷資料第6張起,每張5元。

二、診斷證明書:

(一)原已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複本:50元/份。

(二)申請新開立一般診斷證明書:

  1. 無須與原主治醫師當面溝通者,可臨櫃申請,收取行政處理費100元/次及診斷證明書費用100元/份。
  2. 須與原主治醫師當面溝通者,應掛號該主治醫師門診申請:

(1)主治醫師依病歷開立一般診斷證明者,收取掛號費100元及診斷書費用100元/份,共200元整。

(2)若主治醫師開立之診斷書內容超出一般診斷證明書記載範圍,而有必要重新診察,可視為有門診診療,依門診就診收費外,另加收診斷證明書費用100元/份。

三、上開各項申請資料如需郵寄,若總頁數15張以內者(含15張),加收郵寄服務費50 元,

如總頁數大於15張者,郵資另行計收。

作業期間

一、一般病歷申請於申請後3日通知取件。

二、轉診或特殊需求,得現場以急件辦理,申請後60-90分鐘取件。

三、中文病歷摘要、整本病歷資料等,原則上於申請日後14日通知取件。

四、新開立診斷證明書者,於該醫師可掛號日後3個工作日通知取件。

取件方式

一、自取:由醫事課通知申請人領取。

二、郵寄:以普通掛號方式寄至申請人指定地址。

三、網路申請限自取。

四、基於病歷保密原則,經接獲本院通知後二個月內取件,逾時未取得以銷毀;如仍有需要請重新申請。

申請注意事項

一、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,申請及取件時應檢具身分證正本。病人為未成年者,應檢具戶口名簿與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。

二、委託代理人申請時,應檢具文件如下:

(一)病人身分證正本(病人為未成年者,檢具戶口名簿與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)。

(二)委託同意書。

(三)代理人身分證,正本供核對後,影印複本留存。

(四)臨櫃申請取件需攜帶代理申請人身分證正本以核對身分。

(五)網路申請取件需攜帶病人及代理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委託同意書,以供查驗及影印複本留存。

三、死亡病歷資料申請:由具繼承權之親屬提供身分證正本、與病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及病人除戶證明申請之。如委託代理人申請,須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、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及影印複本留存。

四、家暴、性侵案件相關病歷及精神科病歷因涉特殊性及隱私性,限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。若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,非基於被代理人之利益,不得申請。

五、保險公司申請病人病歷資料時,應以正式書面函文提出申請,並檢附病人載明申請範圍及親自簽署之委託書;僅提具病人投保時所簽署之概括性條款同意書者,為未取得病人之委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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